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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专题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06 11:35:37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的背景。

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2、《规定》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3、《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4、《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
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规定》的实施是否有法律保障?
《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前后对照表
项目
 
原规定(1988)
 
新规定(2012)
 
 
 
 
 
降低工资及解雇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怀孕7个月以上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检查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
 
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工资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医疗费
 
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时间
 
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期加班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禁止性骚扰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违反计划生育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