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在线水费查询及其它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信息浏览  
栏目导航
行业新闻

四川拟立法规定县以上应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07-29 10:54:39

四川拟立法规定县以上应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

时间:2011-07-28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肖刚

建设

备用水源

备用水源被认为是在紧急情况下解决城市应急供水的有效方式。今日审议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拟立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饮用水备用水源,被认为是在紧急情况下解决城市应急供水的有效方式。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对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拟立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与此同时,提请审议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也明确规定,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

立法

有条件的地区应至少建两个水源地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此次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就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而这在目前实施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中没有提及。

同时提请审议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也规定,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建设条件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或者依法建设地下水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

以水质为标准划分水源保护区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

目前正在实施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采用的是以距离划分方式,比如江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则采取了以水质为标准的划分方式,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和有关技术规范”。

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规定更严格

在水源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规定上,也较原条例更为严格,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对于水源环境监测和跨界水源保护问题,《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水质信息。饮用水供水单位如发现饮用水水源有问题,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