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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明年开始严限取用地下水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2-01-11 17:55:31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8月24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30日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现五种情形可以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其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其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其三,已经或者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其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其五,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一是因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是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是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是取水量较大且不按有关规定实行节水改造的。